原告李*与被告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8000元以及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在网上通过打游戏认识并以姐弟相称。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9日期间,被告多次通过微信以生病差钱为借口借钱,原告则通过支付宝先后7次向被告转账共计20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承诺会及时还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收到借款后,并未按照口头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此后原告因经济困难多次微信要求被告还款,而被告只归还了2000元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起诉前原告再次联系被...(本文书还有14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