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天水恒顺*********(以下简称恒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大椽*************(以下简称大椽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恒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上诉人大椽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3)甘05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大椽事务所要求恒顺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椽事务所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1.一审认定大椽事务所诉请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已成就错误首先,恒顺公司与大椽事务所签订的解除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了设计成果交接方式,即在解除协议签订后,大椽事务所应将设计方案、文*、资料、图纸(含电子版)、数据等全部移交给恒顺公司,恒顺公司支付完设计费后,完全获得大椽事务所移交资料的知识产权从上述约定可证实,在签订解除协议时,大椽事务所并没有给恒顺公司移交设计成果,且移交设计成果在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之前,故移交设计成果系付款的前置条件其次,基于设计合同的特殊性,移交设计成果系认定设计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大椽事务所没有移交设计成果,即应视为未完整履行合同义务,故恒顺公司也不存在付款义务再者,解除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但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20年2月15日,且解除协议第三条又明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大椽事务所有向恒顺公司移交...(本文书还有6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