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某公**、河南某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4)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被上诉人河南某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2024)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刘*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河南某公**、河南某公**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刘*已与河南某公**签订了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商品房认购协议》。二、刘*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已获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1.2022年12月19日,邓州某公司与南阳某公司达成《以物偿债协议书》,约定将xx壹号院项目**幢**单元**室房屋以756257元抵偿给邓州某公司,并指定刘*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2.2023年1月18...(本文书还有39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