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与被告李**、大连隆瑞********(以下简称隆瑞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隆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退还原告中介费用200000元;2、判令隆瑞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8000元;3、判令两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退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规定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曾**与李**达成口头协议,李**向曾**提供中介服务,撮合大连力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后将“**基础建设工程公路工程”发包给曾**承包,中介费40000元整,另需交纳18000元保证金。曾**于2019年以现金方式向李**支付了40万元整,同时按照李**的要求,向李**提供的大连隆瑞********账号*******。后来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发出《关于**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终止的函》,终止该项目工程。至此,力和公司无法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原告承包。2021年7月29日,李**向原告退还一半中介费用20万元,剩余的经原告多次催要,均不退还。原告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本文书还有5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