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抚宁区某*******与被告印**、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抚宁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印**、被告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抚宁区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给付原告摩托车配件款合计12455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常年经销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配件。二被告系父子关系,多年前经常就从原告处赊购配件。自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1月份期间,二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电动车电池等各种配件,累计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5185元,减扣被告方已退货部分的价款,二被告方**原告...(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