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张**诉被告白**、昆明市五******(以下简称“轻舟酒吧”)、岳*、黄*、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3月11日,原告申请追加案外人岳*、黄*、朱*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通知岳*、黄*、朱*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白**,被告轻舟酒吧的经营者刘**,被告岳*、黄*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周**,被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37027.2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告轻舟酒吧将其位于昆明××街××坊××幢××层××街××号的昆明市五******(门头为:聚客时光酒吧)承包给被告白**进行装修,被告白**雇佣原告从事木工工作。2020年6月10日张**在工作过程中被切割机切伤了左手大拇指,受伤后被送至云南省中医医院进行治疗,共计住院8天,经诊断为1、左拇指近节指骨开放性骨折;2、左拇指血管损...(本文书还有4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