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吴**因与被上诉人曹*、张**、天津华闽公司石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曹*、张**、华闽公司共同赔偿吴**于华闽公司c-4号场地的厂房因拆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0000元或发回重审;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曹*、张**、华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对吴**显失公平,依法应予纠正。一、曹*、张**、华闽公司强制拆除吴**房屋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吴**的合法权利,吴**因此产生的建设案涉房屋及屋内财产灭失的损失,曹*、张**、华闽公司理应予以赔偿。曹*、张**、华闽公司在原审中已...(本文书还有2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