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因与被上诉人郑**、安徽博进**********(以下简称博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上诉人博进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上诉称,一、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2)皖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上诉金额:121595元)。一、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误的判决。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七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本文书还有4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