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洛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所在公司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庭审过程中,上诉人提供了支付凭证、发票,以证明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被上诉人也明确表示和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只是不承认没有送货而已。一审法院认定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系认定事实错误。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凭证上明显标出是货款,被上诉人也对武汉昊海立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出具了正式的发票。武汉市青山...(本文书还有4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