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北京红蓝****(以下简称红蓝服装集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仇**,被告红蓝服装集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红蓝服装集团1.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13200元;2.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31680元;3.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费61176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劳动手册规定,职工在工厂工作3年以上的,每年享受带薪年假3天;根据合同第七条规定每周*息1天,实际上每月只休息2天;根据合同规定每天上班8小时,红蓝服装集团劳动制度规定每天工作10.5小时,实际超过2.5小时。...(本文书还有18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