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肖*、长春市某**(以下简称北某公司2)因与被上诉人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某**上诉请求: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3)吉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北某公司2不承担责任;二、上诉费某肖*、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肖*干活时所使用卡某、跳板系北某公司2院内物品由北某公司2保管,应属北某公司2允许肖*使用,是没有任何理由的推断。(北某公司2于当日8点去工作单位上班,肖*于8:47分来到现场施工,北某公司2、肖*未曾见面、未通过电话,不存在北某公司2允许肖*使用)一审证据明确证明,卡某和跳板是之前外墙保温施工人张某1未运走的施工工具,存放在北某公司2院内。肖*粉刷外墙时没有经北某公司2和工具所有人同意,私自使用卡某和跳板施工作业。肖*施工作业跌落受伤,是因为其踩踏涂料桶踩空所致,不是卡某和跳板质量所致,其受伤与卡某、跳板质量没有因果关系,肖*受伤完全是因为其自身踩空涂料桶造成,其损害后果由其自身承担。2.北某公司2从始至终没和肖*和另一施工人员见过面,只和沈**就工程造价等问题洽谈,北某公司2与沈**是承揽关系,沈某丙肖*和另一施工人员是雇佣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北某公司2与肖*等三人为工程承揽关系没有证据支撑。北某公司2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承...(本文书还有60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