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时任尉氏县门楼任乡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郑**,利用负责该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操作程序,隐瞒宋*、郑*3(郑**的父亲)的真实家庭情况,隐瞒王*1(郑**的弟媳)的房子用途,为宋*、郑*3、王*1出具虚假危房改造申请材料,分别骗取国家危房改造款9000元、5000元、4000元。
2015年4月份,时任尉氏县门楼任乡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郑**,利用负责该村低保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自己与其孙*郑*琪的亲属关系,编造郑*琪父亲走失、母亲有病无劳动能力的事实,伪造郑*琪相关申请材料,上报乡民政部门,使郑*琪享受b类农村低保待遇,共骗取农村低保金4681元。
上述事实,...(本文书还有15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