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凌*与被告台州市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z*******2012.6)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模具;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可自行杀菌消毒的垃圾桶”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1年4月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2012.6,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原告在网上购买到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经比对,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本文书还有23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