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1、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某商店是否侵犯了某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如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某某商店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1。某甲公司系在本案主张的第7**号、第324**号、第48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某甲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某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第十条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本文书还有32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