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根本公司向彭**支付多收租金180156.34元,并从反诉之日起每日按1‰支付滞纳金至清偿之日止;2.反诉费用由根本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5月31日,根本公司(乙方)与西沙村委会(甲方)签订《土地租耕合同书》,主要内容为(节选):一、土地面积及使用形式:以租耕形式使用,租耕面积合计273.75亩(各自然村所占面积:日明43.53亩,双岗16.3亩,旺路**号.1亩,长北7.68亩,新北87.94亩,新南58亩,新东37.2亩),地名和范围:白**,东至日明长南田,西至公路边,南至金亭田,北至日明田;二、租耕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共15年,日明村小组的43.53亩的租用时间为16年,即从200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三、地租计算标准:年租金每亩430元,每年租金在当年新历7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四、土地升值计算:随着土地升值,租金每满五年升值一次,按租金10%计算(即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本文书还有1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