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蒲**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市自*******及原审第三人蒲**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71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当事人蒲阿三系蒲**、蒲**、蒲**、蒲**的父亲,蒲**系蒲**的父亲,蒲**系蒲**的父亲。蒲阿三经三亚市吉阳区红郊村委会划拨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四至为东至符**、林木子家,南至欧家园**巷,西至高秋辉、高秋荣家,北至苏运武、苏运宣家。1995年蒲阿三去世后,未留下遗嘱,其四个子女经公证,由蒲**继承蒲阿三的土地,蒲**、蒲**、蒲**放弃对蒲阿三财产的继承。公**,蒲**继承了蒲阿三上述土地(宗地号**6,现未取得土地房屋权证)。蒲**去世后,蒲**通过继承取得上述土地。蒲**主张蒲**自2009年起,利用其在三亚市吉阳区红郊社区居委会四组担任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蒲阿三遗产中的部分土地使用权私自申请确认给其女儿蒲**,并最终形成了三土房(2011)字第****号《土地房屋权证》,侵害了蒲**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市自规局撤销三土房(2011)字第****号《土地房屋权证》。另查明,蒲**以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为(2023)琼0271民初****号,一审判决蒲...(本文书还有5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