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向善********(以下简称向善公司)与被告浙江裴丰********(以下简称裴丰公司)、胡**、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波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向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裴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裴丰公司、胡**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94923.4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5394923.4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胡**、顾**、江*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请求中裴丰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裴丰公司、胡**于2016年7月至2019年5月期间,多次共同向原告借款,合计5394923.41元,至今未归还。被告胡**、顾**、江**被告裴丰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3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缴纳期限分别为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均未能按公司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原告认为,被告裴丰公司、胡**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属违约,应承担...(本文书还有5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