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鹏钰*******与被告大连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富国周*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鹏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连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312,104.96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按lpr的1.4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开始就有业务关系,2019年11月1日被告就欠付原告货款出具对账单,明确欠款数额为312,104.96元,并承诺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每月偿还110,000元到2020年7月还清,但对账单形成后,被告并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通过庭审调查,本院对本案...(本文书还有1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