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州某游*******(以下简称温州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一审第三人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戚*、名称为“闪光车轮及采用该车轮的童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温州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作出第490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温州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温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温州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7月10日进行了询问,温州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家知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谭*到庭参加询问。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询问,依法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闪光车轮及采用该车轮的童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戚*,专利号为201821301049.0,申请日为2018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6月11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闪光车轮,其特征在于,包括:轮子主体(2)和发光球(4),所述轮子主体(2)的内部开设有腔室,所述轮子主体(2)的一侧端面上设置有透光侧盖(3),所述发光球(4)设置在所述腔室内,所述轮子主体(2)转动状态,所述发光球(4)感应所述轮子主体(2)的震动发光。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闪光车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球(4)包括外壳、震动感应装置、延迟断电元件、闪光灯和电池,所述震动感应装置、所述延迟断电元件和所述闪光灯设置在所述外壳的内部,所述震动感应装置的震动信号输出端与所述延迟断电元件的震动信号接收端电性连接,所...(本文书还有7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