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某甲**(以下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安徽某乙**(以下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其修理费用53000元,并以53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9月1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49408元,并以49408元为基数,从2023年4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5%支付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从事钢材料生产加工安装的企业,原告因承接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口桥面及路面护栏工程(以下称xx桥面及路面护栏工程)需要,向被告定作金属扶手及栏杆,双方于2022年12月14日签订了《金属扶手及栏杆出售及安装合同》,合同第六条约定:在本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期间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应及时给予修理或调换。案涉项目在安装完毕后便开始生锈,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修理及更换事宜,被告均置之不理,后原告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进行催告,被告仍然未进行维修及更换,考虑到主体工程的进度,原告无奈于2022年7月25日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并为此支付维修费53000元。另外,2022年8月1日,被告向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支付合同尾款,2023年9月11日湾沚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02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支付被告货款及利息合计292295....(本文书还有6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