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某某出行**(以下简称某某出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某出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关于鲁ml****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关系;2、判令某某出行给付押金10000元;3、判令某某出行返还保证金5000元;4、判令某某出行给付运费1600元;5、诉讼费用由某某出行负担。庭审中明确诉求1是解除双方就涉案车辆鲁ml****车辆运输管理合同关系,具体包括2020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的《某某出行管理协议》、2020年8月28日双方签订的《附加协议》、2020年8月28日程*签名的《公司制度及暂行办法》。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8日,程*支付给某某出行10000元购车押金,随后又交付给某某出行5000元保证金,加盟某某出行从事运输。2021年9月份,某某出行安排程*给县里政府部门联合执法从事运输,应结算运费1600元,至今某某出行没有给付。现双方解除合作关系,某某出行应给付程*上述费用。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程*的诉讼请求。
某某出行辩称,1、不同意解除鲁ml****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关系,双方既没有约定加盟合同,也...(本文书还有5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