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虽然在三份书面借条中均约定了一方违约应当赔偿对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公告费等,但本案原告并未委托律师参与诉讼,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法律咨询费用1213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陶*收到原告况**借款后,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对于逾期返还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根据双方交付的借款实际金额,本院依法确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79900元。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被告已向原告或通过案外人向其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和12400元,尚欠借款本金107500元...(本文书还有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