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淄博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3月7日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韩*到庭参加诉讼。2024年3月28日,原告申请追加沙**为被告。2024年4月22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原告支付客房费用7112元(8932元-1820元);2.判令被告韩*承担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