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夏**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周*、夏**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吴**偿还周*、夏**借款60,000元及利息92,640元(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照月息一分五计算至2022年7月26日,自2022年7月27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2024年7月26日止,其后利息按照银行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息还清日止)。诉讼过程中,周*、夏**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吴**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息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4.2%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吴**承担。事实与理由:周*、夏**系夫妻,与吴**是邻村邻居。...(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