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牛**、第三人(追加)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舒**,被告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訾**,第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16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污水治理施工安装合同》,原告(当时名称为新乡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制作安装污水治理设备,污水治理设备在某某公司加工完成,总工程价款为520000元。同时约定:1、被告在合同签订后预付156000元,合同生效。2、原告将设备制作完成后,被告向原告再支付156000元。3、原告将设备就位满足进水条件后,被告再向原告支付104000元。4、验收合格后,被告再支付10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履行了自己...(本文书还有3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