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1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自2014年1月份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大部分是现金,有时候是被告拿原告的银行卡取款,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到2020年8月18日,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353000元,被告说没有能力还这么多借款,只愿意给原告出具一张200000元的《借条》。原告经过多次催促,被告于2022年8月1日归还了本金2000元,至今尚欠原告本金351000元。
被告朱**辩称,被告只借了20万元,已偿还62236元。除了案涉借条,与原告没有其他借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兹朱**向闫**借款200000元整,大写贰拾萬圆...(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