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海银行******************与被告熊**、吴**、青海国鑫********、德令哈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海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熊**归还贷款本金2349999.57元、利息38125.32元、罚息199166.73元、复利3242.77元(计算至2021年10月20日),共计2590534.39元;二、判令被告熊**归还自2021年10月21日始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44%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三、判令被告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94...(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