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某**以颍检刑诉某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某**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颍上县某**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于2022年12月份从安徽省颍上县前往福建省福州市,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尾号**)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帮助他人取现。经查,其银行卡内总流入涉案资金27万余元,其中已查实被诈骗资金5万元,马**从中非法获利至少2900元。案发后,马**已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为证明指控的成立,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证人吴*的证言、被告人马**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本文书还有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