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吴**与被告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上海市黄浦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属原告吴**、吴**及被告张**共同共有。事实和理由:原告吴**与被告张**原系夫妻,原告吴**系二人之女。上海市黄浦区xx路**弄xx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公有住房,原始受配人员为原、被告三人。原、被告于1995年按九四方案享受原告吴**工龄购买了系争房屋,两原告作为同住人委托被告办理购房手续并同意房屋产权登记于被告一人名下。系争房屋在原告吴**与被告张**离婚时未作处理。原告认为,两原告为系争房屋受配对象,购房时享受工...(本文书还有1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