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杨*与被告贾**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及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被告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杨*诉称,2018年11月,被告委托原告对其经营的西安市高新区xx店进行装修,原告为被告施工完毕装修工程,装修款共计278768元,被告支付240000元,尚欠38768元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款项,被告一直拖延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38768元,以及迟延付款违约利息(以38768为基数,自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为1937元);2、本案...(本文书还有2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