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施**、杨*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随州***********(以下简称万x公司)、肖**、宫**、程**、程**及原审第三人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1)鄂1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施**、杨*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2.改判工程款按1200元/㎡的标准结算(不服金额为2497320.5元),本案其他当事人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一、二审诉讼费由万x公司、肖**、宫**、程**、程**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认定工程款按720元/㎡计算错误(1)施**、杨*一审诉请按850元/㎡结算,是依据双方约定而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应按工程中标价1200元/㎡结算(2)万x公司与龚**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时间不是2011年5月30日,而是在施**、杨*起诉后补签,该合同是虚假合同一审判决按该合同约定单价720元/㎡计算工程款是错误的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中标案涉工程项目,2011年5月30日该工程还未开标(3)施**、杨*与肖**、程**、宫**约定按2008年定额即中标价格下浮12%计算工程款,并非下浮15%,而且按当时建筑市场行情不可能低至720元/㎡2.一审判决认定142万元车库款抵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事实错误该款项是施**、杨*为偿还欠案外人项**之债,经万x公司同意后,由该公司代为抵偿当时,万x公司与施**、杨*协商用39间车库作为对二人垫资利息的补偿,不是抵偿工程质量保证金3.程**、程**、宫**和龚**应当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在施**、杨*2012年承建案涉工程时,肖**是万x公司股东,程**、宫**是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万x公司授权肖**、宫**和程**参与工程,有该三名股东签字同意支付的工程款领条为证(2)龚**系工程转包人,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万x公司辩...(本文书还有7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