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有限****)、某某有限**********(以下简称某某县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某某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某某县委*******、某某工程******、某某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新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有限****、某某县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某某有限****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审法院认定导致施工合同终止的过错在于某某有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约定某某有限****支付50万元预付款的条件是备料达到10公里的工程量,第二次付款条件是完成10公里工程量,包含54基铁塔。而根据案涉造价鉴定意见,某某分公司实际备货量小于合同约定的10公里所需备料,且只完成了23...(本文书还有2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