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第五医学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辉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第五医学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2901元、营养费3900元、护理费136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交通费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后续医疗费58000元,共计21035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患肝癌经入院治疗康复出院。2019年6月,原告因身体不适在朝阳医院做骨扫描检察怀疑有骨转移,后原告至被告第五医学中心处进行诊疗,经第五医学中心消化肿瘤内科徐建明主任医师和主治医师金永帅、刘**诊断,于2019年6月26日确诊原告属于肝癌术后多发性骨转移并入院治疗,自6月26日至8月17日,原告先后在第五医学中心住院4次,第五医学中心对原告采用了以肝癌术后骨转移靶向治疗为主的多种治疗手段,但是上述治疗后不但没有积极疗效,反而造成患者病情加重和极度痛苦。至201...(本文书还有45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