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辩称,曾**在本次事故中虽然不承担责任,但黄**驾驶的全责车辆与曾**驾驶的无责车辆发生碰撞后才与彭**接触并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无责车辆与彭**的受伤有一定的关联性,彭**认可上诉主张。
人保威远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人保贡井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人保威远支公司承保车辆与彭**未发生任何接触,彭**的损失与人保威远支公司承保车辆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人保威远支公司不应当承担无责赔付责任。
黄**、罗**、曾**未作答辩。
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黄**、罗**、曾**、人保贡井支公司、人保威远支公司赔偿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45278.38元,诉讼中其变更该项诉讼请求金额为346696.07元〔医疗费1642.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元(30元/天×105天)、营养费3150元(30元/天×05天)、后续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6800元(160元/天×105天)、伤残赔偿金244819.2元(38253元/年×32%×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34851.09元(父亲:25133元/年×32%×5年/3人)+母亲:25133元/年×32%×8年/3人)、误工费13...(本文书还有4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