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南县某*********(以下简称某甲酒店)诉被告平南某乙********(以下简称某乙酒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某乙酒店的申请依法追加平南县金**********(以下简称金某来公司)、吴*为本案被告,根据被告吴**申请依法追加黎**为本案被告。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吴*,被告某乙酒店的法定代表人黎**,被告某乙酒店及被告黎**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来的法定代表人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某乙酒店赔偿727654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某乙酒店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某乙酒店、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某乙酒店、黎**连带赔偿57849.2元给原告。事...(本文书还有4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