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杨**、梁**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段格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1倍lpr利率计息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被告因家庭所需向二原告借款200000元。2015年12月30日及2015年12月31日,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0000元,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出借款项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自理由拒绝还款。被告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答辩称:我方与两原告不存在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的性质为代收代付,原告向我...(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