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薄**与被告上海馨莎**********(以下简称馨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被告馨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支持薄**提起诉讼,指派检察员浦某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馨莎公司支付:1.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21日的劳务报酬差额3,300元;2.押金1,600元。事实和理由:薄**于2019年5月进入馨莎公司,由馨莎公司安排至客户家中从事住家月嫂工作。双方约定每26天为一单,每单劳务报酬10,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另计,一单一结。馨莎公司尚欠薄**劳务报酬3,300元未支付。双方另约定每做一单返还押金200元,馨莎公司从应向薄**支付的劳务报酬中扣除了1,900元作为押金,截至目前仅返还了200元,余1,700元未予返还,现仅主张1,600元。...(本文书还有1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