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荣耀********(以下简称荣耀公司)与被告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咸宁市义*********(以下简称义得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荣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葛*、被告钟**和被告义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荣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钢板租赁款211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利息、违约金、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钟**于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11月12日在原告处前后共租赁124块钢板用于铺路,施工地点:咸宁大道与官埠大道交汇处。租赁费合计169100元,扣减前期支付的148000元(详细见钢板结算清单),尾款21100元迟迟不支付。案涉工程是被告义得公司分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钟**辩称:我是被告义得公司的...(本文书还有8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