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与被告付**、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付**、被告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1902元、误工费13000元、伤残赔偿金684019元等各项损失共计88116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秋季,被告付**到原告邵**家找原告到其承包的郭**家工地干活。在2020年11月13日在粉外墙西山时,外挑架子失控,原告从**楼架子上摔落在地,当时送到睢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住院104天。原告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一处为二级伤残、一处为十级伤残。在住院时被告付**送去300元,后来付**又给2000元,之后再也没有给过费用。经村委调解,原、被告达不成赔偿协议,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郭**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辩称,1、郭**将其房屋交给...(本文书还有3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