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与被告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于2021年1月8日转入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药费共9906.17元,要求被告赔偿2971.85元(9906.17元×30%);2、误工费1008.15元(11天×91.65元/天);3、护理费1008.15元(11天×91.65元/天);4、伙食补助费1100元(11天×100元/天);5、交通费150元,要求被告赔偿45元(150元×30%);6、要求做伤残等级鉴定,做误工时限、护理时限的鉴定。合计数额:6133.15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2971.85元(9906.17元×30%);一次性伤残赔偿金89720.4元(40782元×20年×11%);误工费16488元(120天×137.4元/天);护理费8244元(60天×137...(本文书还有42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