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统*******(以下简称统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安德*********(以下简称安德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统飞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统飞公司无须支付涉案票据款。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安德慧公司与佛山市奇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蚁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属事实认定错误。安德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票据具有合法来源,其无权向统飞公司主张票据权利。一审中,安德慧公司仅提供支票、退票理由书、送货单、《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送货单填写极其不规范,单价及总价未填写,且安德慧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签收人孙*是奇蚁公司的收货负责人。另外,奇蚁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也无法核实是奇蚁公司真实加盖的公章,因此就安德慧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就取得涉...(本文书还有29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