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以下简称某**)与被告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王**偿还某**借款本金45988.84元,并支付利息12690.19元(截至2023年10月20日)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45988.84元,按年利率15.00705%,从2023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王**承担。事实及理由:某**与王**签订《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e贷”最高额借款合同》向王**发放贷款46000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借款年利率为10.0047%。逾期偿还本金或利息,罚息利率按本...(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