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被告刘**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后被告刘**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22年12月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本案案件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两次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武**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5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5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3日开始计算至全部付清为止)。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调整第2项诉请的起算时间为自本案诉状材料送达被告之日起算。事实与理由:2018年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原告授权被告作为本色原酒在哈**的代理商,并按260...(本文书还有4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