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且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争议为:1.华泰公司要求支付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是否应当支持;2.华泰公司要求泉汪公司承担债务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应当支持。
关于华泰公司要求支付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本文书还有1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