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针对反诉请求答辩称,商铺面积租的时候是四个商铺,当时是独立的,但反诉原告租用后打通了,因为双方都没有实际测量过,所以合同里面写的约80平方米,反诉原告看了合同,承认了该数据;因为是反诉原告租用了房屋自己不营业,跟反诉被告无关,对40,000.00元的损失跟反诉被告无关;对于警务站拆迁并不是反诉被告说了算,需要走正规的程序批准了才能拆迁。
本案当事人围绕本诉及反诉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及《交房租日期》原件一份,拟证明房屋约定面积、被告交的租金数额及不退保证金的约定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店铺面积同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且原告承诺警务站迁走未实现,应当退款本院认为,该《商铺租赁合同》及《交房租日期》均由被告蒋**签字,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0日,原被告双方...(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