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某银**********(以下简称某行某支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行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448.6元、利息余额382.75元、费用余额170.30元、分期剩余手续费/利息293.22元,合计12294.87元(利息、违约金、费用暂算至2024年4月2日止,后续利息、复利、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24年4月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某信用卡。并签署了某信用卡申请表,知悉并保证遵守《安徽某银行系统某信用卡业务章程》《安徽某银行系统某信用卡领用合约》《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依据被告的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2********的某信用卡。被告自发卡后循环使用某信用卡,...(本文书还有14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