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因与被上诉人邢*及一审第三人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皖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周**和被上诉人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崔*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申;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邢*未举证证明其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邢*一直未积极通过诉讼或者发函等方式要求某**办理过户登记,怠于行使权力,自身存在过错。1.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商品房买卖现售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邢*在签订合同时,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条件。某**举证的周*的房产证以及闫某月父亲当庭陈述其已办理房产证,也可证明涉案房屋达到******条件。邢*在涉案房屋已具备******条件下却迟迟未予办理,也未采取积极措施,不符合常理,对此存在过错。2.根据“先税后房”原则,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契税,存在过错。根据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邢*作为购房者是契税缴纳义务人,其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就应当纳税申报、缴纳税款,而邢*至今没有缴纳过契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邢*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契税,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导致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故系因邢*自...(本文书还有6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