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廖**因与被申请人李**、廖**,一审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湘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1)湘民申****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廖**,被申请人李**、廖**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一审被告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廖**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廖**与李**、廖**之间的两次借款都已清偿完毕,该事实李**、廖**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已经认可。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当事人之间借款两次并已还清两次借款的事实,李**、廖**已经当庭承认,并记录在案,李**、廖**对其当庭陈述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原审未采信被申请人的自认,对李**、廖**的陈述不予认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和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10民终***...(本文书还有5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