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兴荣*********(以下简称兴荣源公司)与被告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荣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兴荣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拖欠的物业费等共计人民币17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以拖欠的物业费、垃圾费为基数,乘以30%);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进行更正:请求原告支付从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24日的物业费1577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广安市广安区滨江路北段18号广安金山香***小区观江阁**单元**号的业主,原***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住宅为业主拥有建筑面积阶梯收费,其中2016年上半年为每月...(本文书还有2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