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黄**、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孙**,被告黄**,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60121.55元(其中自垫医药费6974.59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住院伙食费7320元、营养费6360元、交通费3660元、护理费26660元、误工费11377.33元、鉴定费3924.92元、残疾赔偿金16517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70.5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黄**驾驶赣kl****小型客车沿岭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岭东路庄岗岭农贸市场对面路段追尾原告驾驶的自行车,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黄**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023年4月16日至2023年8月15日,原告在分宜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初步诊断为:dr片显示左侧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ct显示左侧胫骨平台及腓骨头粉碎性骨折,关节积液。mri显示左胫骨平台及左腓骨下头粉碎性骨折,关节积液等。住院期间于2023年4月27日进行了左胫骨近端骨切开复位植骨钢板内固定手术。出院诊断为:1.左侧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2.多发脑挫伤;3.右侧第5、7肋骨骨折;4.头皮挫伤;5.脑震荡;6.多处挫伤;7.老年性骨质疏松。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某某人身伤害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咨询意见书专家意见为:1.右侧第2-8肋及左侧第3-7肋骨折,共12根肋骨骨折;2.与...(本文书还有7204字未显示)